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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发布 2003-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 的规定执行。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以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n 计) 5(8) 8(15) 25(30) -
9

总磷
(以p计)

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1 1.5 3 5
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 10000 10000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总汞 0.00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总镉 0.01
总铬 0.1
六价铬 0.05
总砷 0.1
总铅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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